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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轻工材料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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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轻工材料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绿色轻工材料湖北省重点实验(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和管理水平,依照《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湖北工业大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湖北工业大学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工作的定位是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围绕实验室重点研究方向,依托材料科学与工程湖北省重点培育学科,承担各种级别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任务,解决湖北绿色轻工材料中存在的重大共性技术,促进科技进步,为湖北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提供理论及技术支撑,同时也为我省乃至我国培养高层次的研究人才和优秀科技创新团队。

       第五条  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原则,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完善实验硬件设施,加强应用基础研究,重点围绕高分子材料成型加工、金属材料表面处理特色研究方向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的联合,致力于解决与本学科有关的工程技术关键问题,逐步提升实验室核心竞争力,使本实验室整体水平在湖北省同内高校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处于全国同类实验室的先进水平。  

      第六条 实验室研究方向及主要研究内容

(1) 绿色高分子材料改性与加工:以木塑复合材料、回收橡胶、新型降解高分子材料为研究对象,提出了高分子材料加工过程中界面层动态演变与静态退火机制、柔性塑化机制,以及强剪切密炼、无螺杆塑化挤出、超临界CO2发泡等绿色加工技术。

(2) 车用轻质金属材料加工:以汽车轻量化材料为研究对象,研究轻质材料表面改性技术、同种或异种车用轻质高强材料连接过程技术等;围绕车用氢能源制备技术,研究车载水解制氢材料的成分、组织与性能之间的关系;聚焦太阳能的应用,结合纳米材料和薄膜制备技术,发现和研制新型能源材料。

(3)轻质功能复合材料:以高强度水凝胶、离子交联聚合物、多孔微球材料为主要研究对象,进行组织工程、药物缓释、光催化降解等功能化研究。

(4)天然纤维材料改性与加工:以防伪纸、彩色纤维增彩卷烟纸、高强高抗潮性瓦楞原纸为研究对象,进行功能化研究。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坚持规范制度、强化管理,高标准建设重点实验室的目标,在依托单位的支持下,重点实验室成立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建设领导小组,聘请国内同行专家和校内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负责实验室日常行政管理与对内对外协调工作。实验室下设4个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分若干研究团队)、1个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办公室秘书1名。  

        第八条 机构职责   学院建设领导小组: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必须坚持在湖北工业大学领导下开展工作,重点实验室计划成立由学校、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领导和实验室主任组成的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筹措,从人力、物力、财力、后勤等方面充分保障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条件。

学术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听取并审议重点实验室主任年度工作报告、制定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建设,审查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的申请指南,确定实验室的项目资助,检查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情况,对实验室的重大研究方向和目标、学术活动计划等进行指导。

实验室主任:负责重点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负责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与组织实施;设置重点实验室业务机构,选聘部门负责人;负责实施学术委员会决策、决定;向学术委员会和校领导小组汇报重点实验室运转情况;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组织实施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聘任和解聘下设机构的员工,决定员工的工资、奖励与处罚等。

办公室:处理重点实验室的日常事务,负责文书、人才与档案管理,协调各部门间的关系和统一对外联系,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等。

各研究方向:结合重点实验室的研究内容,整合现有资源,确定人才引进以及培训计划,组成合理的科研团队;制定研究计划并予以实施,设置开放课题等。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民主决策制度: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定期召集召开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负责重点实验室研究发展方向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的制定等,向依托学校、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汇报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和发展情况。常务副主任负责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重点实验室硬件建设、实验室管理。建立个人和团队共同发展为目标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① 成员激励:每年末个人与梯队上级负责人讨论,制定下年度个人发展计划,含年度可考核目标。重点实验室学术带头人负责个人发展计划的收集、建档。下年度的科研奖励按个人发展目标的完成情况,并综合横向对比后(横向对比同一职称,并处于重点实验室研究梯队同一层次的人员),加权计算。② 团队激励:每年末重点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带头人讨论,制定下年度团队发展计划,含年度可考核目标。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团队发展计划的收集、建档。下年度团队科研奖励按团队发展目标的完成情况,并综合横向对比后(不同团队之间),加权计算。团队科研奖励由学术带头人制定奖励办法,上报重点实验室讨论通过,报学院审定后,分配至团队成员。制定和完善重点实验室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不断完善和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在软硬件管理方面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为保证正常高效运转,重点实验室计划制定一系列管理制度与办法,对实验室人员、装备、课题、成果、经费、安全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咨询决策机构,聘请区内外相关领域知名专家12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校内专家不超过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职责:负责审议和决定实验室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制定实验室研究规划,审查和建议有关的重大学术活动,审议和决定实验室开放课题,促进学术交流,指导监督实验室主任按照实验室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开展工作,评价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等。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立网站,与综合性重点实验室连接,加强数据共享。

第四章  对外开放和学术交流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共享方案,必须实行实验室内部共享,并对校内其它单位和校外开放,充分利用、共享仪器设备资源。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不断提高重点实验室的装备水平,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围绕发展目标和研究方向设立开放课题,主要面向本学科群内科技人员开放。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和研究生到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科技合作计划;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或担任顾问。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来重点实验室讲学、开展短期工作、联合指导研究生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同时鼓励本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与国内外同行联合申报各级各类课题,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

第五章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骨干固定人员由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要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固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以重点实验室的名义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实验室为固定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工作条件,有对重点实验室管理和发展的建议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拥有仪器设备和数据的使用权,并按相关规定和工作业绩享受重点实验室的资助、奖励等,接受考核评估。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公共经费主要用于日常运行、公共仪器设备维护和更新,组织大型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会议、设立开放课题等。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务和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安全、保密、档案管理、学风建设等按国家、部门和湖北工业大学相关办法执行。
 
 

绿色轻工材料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人员编制和职责

一、实验室人员编制

1.重点实验室的研究人员由固定人员编制和流动人员编制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科辅和管理人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规模、任务和特点核定必要的专职人员,其中固定人员的数量不应超过可容纳的研究人员总数的一半,以引进更多客座人员和流动人员前来工作。

2.实验室所属固定研究人员以学科主题研究工作为主要任务,保证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实现的连贯性。鼓励与客座研究人员合作研究,促进科研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

3.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是研究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实验室根据开放的课题,加强与客座人员的联系,提供必要的条件,创造良好的研究环境,吸引更多的客座研究人员前来工作。实验室将努力创造条件,邀请国外知名学者来实验室合作研究,努力使实验室的研究达到国际水平。

4.科辅人员以管理实验仪器设备、执行日常的操作与维修为主要任务,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行和开放,同时也可以参加部分研究工作。

5.实验室的管理人员是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完成实验室的日常科研行政管理事务。 

二、实验室主任职责

1.重点实验室主任由湖北工业大学推荐,湖北省科技厅聘任。实验室实行湖北工业大学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要负责组织领导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财物开支审批、主任基金管理、专职人员聘任等事宜。

2.负责实验室的开放运行及管理,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3.根据实验室研究方向,组织制定实验室开放课题指南,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建设计划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4.配合实验室学术带头人组织与协调实验室的科研工作。做好实验室研究人员的梯队建设和人才培养。

5.重点实验室设立3名副主任。实验室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开放课题及经费管理,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和检查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总结,接待有关部门检查、评议、评估及宣传报道,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及行政管理等工作。

三、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职责

1.以学术研究为主,并应积极争取承担各类研究课题,努力取得国际水平的成果。

2.积极承担研究生、本科生的教学工作。

3.关心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努力完成实验室指定的科研、教学和管理工作,积极提出实验室工作的改进意见。同时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互相支持,相互配合,为实验室的发展做出贡献。

四、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职责

1.本实验室欢迎校内外科技工作者到本实验室从事客座研究。

2.课题申请获得批准的客座研究人员应按计划来本实验室开展工作,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实验室通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并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课题完成后的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及有关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

3.全体客座研究人员应同固定工作人员一样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本实验室鼓励客座研究人员对实验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实验室科辅人员职责

1、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为科研教学服务,保证实验室的日常运行。

2、参加部分科研和本科教学工作。

六、实验室秘书职责

1、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实验室开放接待、图书资料及档案收集、整理等行政管理工作。

绿色轻工材料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绿色轻工材料湖北省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受湖北工业大学委托,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与评审机构。

一、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1、学术委员会主要由国内外轻工材料等领域的优秀专家组成,其专业将涵盖高分子材料、材料科学与工程、能源材料、轻化工程等不同学科领域,以保证学术委员会能从相关领域的不同学术角度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工作内容实施有效指导。

2、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13名。湖北工业大学的委员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五年。

3、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湖北工业大学推荐,湖北省科技厅聘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成员由湖北工业大学聘任。

二、学术委员会作用和职责

1、指导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及建议资助金额。

3、审定开放课题管理和经费使用办法。

4、参与评议和鉴定实验室研究成果,参与论文答辩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

5、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审议实验室的年度工作。

6、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

三、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1、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

2、学术委员会可采用通信方式进行课题评审和对实验室建设提出建议。

3、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4、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5、学术委员会的临时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开。

6、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讲学、短期工作和派研究生等形式积极参加和支持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应为其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绿色轻工材料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客座人员工作制度

一、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人在课题被批准后即成为实验室的客座人员,在课题执行期间必须在实验室工作。

二、客座人员入室时,应先到秘书处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三、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由项目合作者负责课题方面的事宜。

四、客座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备。

五、客座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学术活动,也可以召开专题讨论会,研讨本人的学术问题。

六、客座人员发表文章时应在作者署名后并列冠以双方单位名称,而不是以实验室资助的形式注明。客座人员应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已被录用论文的最终稿打印件和电子版文件交到秘书处,编入本年度实验室年报中。

七、如项目涉及成果保密问题,客座人员应与项目合作者签订特殊协议,按所签订的特殊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八、客座人员在本室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合作科研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处理合作科研成果。

九、客座人员在本室工作期间需要出差或临时离室,均应征得项目合作者的同意。

十、客座人员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归还借用物品。

绿色轻工材料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职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在全体教职员工中牢固树立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育人的教育理念,发挥全体教职员工在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形成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教书育人、廉洁从教、为人师表的师德风尚,以优良的师风带动学风、校风建设,以高尚的情操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就进一步加强我院师德师风建设作出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一条  师德师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高等教育法》、《教师 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紧密结合我校实际,积极探索师德师风建设的有效途径,切实建立师德师风建设的长效机制,教育和引导教职员工不断加强自身的师德师风建设,形成良好的校风。

第二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全面动员,全体参与,全心全意依靠全校师生员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对师德师风高尚者给予表彰奖励,对师德师风败坏者予以惩处。

(二)坚持依法治教的原则。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依法治教的轨道,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实现师德师风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坚持从严治教的原则。做到有规必依,有禁必止,违规必究,决不姑息。

二、师德规范与基本要求

(一)爱党爱国,追求真理

第三条  热爱祖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

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政治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崇尚科学,追求真理,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积极传播先进文化,自觉抵制封建迷信、邪教和社会不正之风的侵蚀。

(二)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第六条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乐于教书育人,努力实施素质教育,尽职尽责完成各项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做好备课、讲授、辅导、批改作业、考试命题、试卷评阅、实践教学(实验、实习、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的工作,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

第八条  严格遵守教学规章,自觉服从工作安排,努力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不擅自加课、减课、调课、缺课,不迟到、不早退。

(三)精心施教,严谨治学

第九条  努力学习现代教育理论,自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主动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刻苦钻研教学业务,努力改进教学方法,不断完善教学手段,积极更新教学内容,精心备课,认真讲授,悉心指导,严格要求学生。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正确处理教学工作与科研工作、社会服务的关系,努力学习掌握最新科技知识和人类的优秀文化成果,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提高科研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自觉遵守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治学的工作作风,不剽窃作假,不沽名钓誉。

第十二条  自觉维护学术尊严。认真负责地参与学术评价,公平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在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标准,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四)作风正派,廉洁从教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关心爱护集体,热心公益事业,乐于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团结互助,顾全大局,自觉维护学校利益和荣誉。

第十四条  崇尚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自觉抵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袭和腐蚀。

第十五条  不向学生摊派资料,推销教材;在选用教材、考试命题、复习辅导、监考、评卷和成绩评定等教学环节中不搞违规操作;不利用职权向学生和学生家长谋取私利。

(五) 关爱学生,为人师表

第十六条  尊重学生人格,建立和谐融洽的、正当的师生关系。平等、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不讽刺、不歧视、不体罚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七条  注重自身修养。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仪表端庄,衣着整洁;语言文明,礼貌待人;自觉维护教师形象。

三、奖励与处理

第十八条  教职员工的师德师风表现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考核范围,并作为评优评先、津贴发放、业务培养和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设立湖北工业大学师德标兵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在评选年份的6月评选,学校对获奖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对出现以下情况且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一)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散布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言论的。

(二)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

(四)出现有失学校职工身份的言行并在学生中产生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和教师形象的。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师德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教师岗位、低聘、解聘等处理;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除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按相应办法依法依规处理外,学校亦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对屡次出现者加重处分:

(一)盗用学校或单位名义与外单位联合办学;以学校或单位名义散发虚假招生广告;充当招生中介,骗取考生及家长钱财;从事其它违法违规活动。

(二)因兼职而影响本职工作;利用学校资源或雇用学生从事与学校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工作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

(四)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主动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导致教育教学效果差,管理水平低,工作质量差。

(五)在组织或参与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六)虚报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七)捏造事实,造谣中伤,诬告他人或组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八)衣着不整,穿拖鞋、背心、裤衩、超短裙等进入教学和办公场所;上课时接听或拨打手机;在课堂上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九)泄露试题,监考不严,评卷不公,篡改成绩。

(十)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摊派资料,推销物品;索取学生及家长钱财;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物礼金并造成不良影响。

(十一)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挟嫌报复,损害学生利益。

(十二)猥亵学生;引诱、胁迫学生与之或他人发生性关系。

(十三)当学生安全受到威胁时,无动于衷或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第二十三条  因师德师风问题受到处理、处分的,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扣发工资或岗位津贴。

第二十四条  受到调离教师岗位处理的,在重新聘用前只发基本工资;半年内未取得岗位的,按待聘对待。

四、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完善监督机制。

(一)把单位的师德师风建设情况和教职员工的师德师风表现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年度考核中予以评议,并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二)采取教学督导组抽查、学生测评、学校随机检查等方式,考评教职工的师德行为表现。

(三)设立师德师风问题投诉电话和举报箱。对实名举报的师德师风问题,由监察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举报信箱设在监察处,举报电话为:02759750482

(四)开展舆论监督,揭露和批评背离师德规范的错误言行。

第二十六条  对师德师风评议结果为不合格者,如其主动改正错误、有效控制影响面或主动挽回损失,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师德师风评议结果两次及两次以上为不合格者,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二十八条  调离教师岗位、低聘、解聘等处理及警告以上处分须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并提交校务会或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绿色轻工材料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201737